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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辦法

    維護國小學童安全工作

    壹、 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

    三、高雄市政府97年11月19日高市府警行字第0970067765號函頒「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執行計畫」。

    貳、 目的:

    一、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 公共事務,藉由志工參與,提升警察為民服務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二、積極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協助預防犯罪宣導,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

    參、 構想:

    遴選、編組志工,施予訓練、管理、輔導及考核,並積極推展運用,有效協助警察機關「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宣導」等工作,以提升警察親民形象及達成祥和社會之目標。

    肆、 作法:

    一、編組與分工: 本分局成立推動小組,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業務副分局長擔任副召集人,第四組為本案業務單位,人事室、第二組為協辦單位,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指導。

    二、志工組織架構: 1、分局設志工中隊。 2、分局各組、室、中心、隊得單獨或聯合編組志工分隊。 3、分駐(派出)所設志工分、小隊。

    三、本分局志工中隊編組人數規定如下: (一)各派出所設立志工分隊,每分隊至少編組二個小隊,每小隊編組人數為七至十三人(含小隊長),分隊之編組人數上限為四十一人(含幹部)。 (二)分局設志工中隊、下轄五至六個分隊,志工人數上限為二四九人(含幹部)。

    四、志工幹部產生方式: (一)志工中隊長、副中隊長由本分局就表現績優之志工分隊長以上幹部,或從地方熱心志工事務之人士中遴聘產生;中隊幹事由志工中隊長遴聘。 (二)志工分隊長以下幹部,由各派出所就表現績優之志工人員中協調產生。

    五、志工幹部人數、聘書發給及任期規定如下: (一)志工中隊置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幹事各一人,聘書由本分局發給,任期為二年一聘,表現良好得續聘1次。 (二)志工分隊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各一人,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二至三人,均發予證件不發聘書;以上幹部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唯各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實際狀況定之。

    六、志工之遴選資格如下: (一)性別不拘,但已參加義警、民防、義交、義消、巡守隊者不納入編組。 (二)二十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十六歲。 (三)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有與警察工作牴觸,或影響警察形象者。 (五)其餘相關遴選資格,各需用單位(分局)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考核淘汰。 (一)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但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從事或包庇與色情有關職業者。 (三)開設或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鏢者。 (四)假藉志工名義招搖撞騙者。 (五)充當司法黃牛或包攬訴訟者。 (六)公開以志工身分或名義介入政治,致生影響志工團體名譽及產生不良後果者。 (七)強力介入警察辦案或洩漏偵訊內容,影響警察辦案之進行者。 (八)洩漏警察機關相關機密,致生不良後果者。 (九)妨害善良風俗或防礙公務,有損志工之形象者。 (十)其他足以認為有影響警察及志工形象之職業或行為者。

    八、志工之考核,除依本注意事項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志工應參加之各項訓練、講習、會議時數,應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表內,每年請假或缺席時數達四分之一以上者,予考核淘汰。 (二)志工運用單位每三個月應實施考核一次,凡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及無故連續缺勤兩次者,責由志工運用單位主管予以考核淘汰。 (三)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情形,經運用單位主管考核不佳者,予以淘汰。 (四)志工分隊長以下人員,由分駐(派出所)主管及志工分隊長共同考核。 (五)志工分隊長以上、副中隊長以下幹部之考核,由志工運用承辦單位及志工中隊長共同考核,志工中隊長由運用單位(分局)考核。

    九、志工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二)於勤務指揮中心協助受理電話報案及提供諮詢服務與安撫報案人情緒。 (三)於派出所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 (四)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五)協助本局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六)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 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七)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八)配合佐警深入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有助於提昇警察形象、地位之服務事項。 (九)外籍人士(女子)來台居(暫)住,生活問題之溝通輔導訪視。 (十)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如代申報所得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如走入社區宣導防制登隔熱、清除病媒蚊工作)。

    十、志工之服勤規定: (一)服務時間,以每日八時至廿二時為原則,每週服務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並事先編排志工輪值表報運用單位(分局)核備。 (二)志工值勤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配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備忘。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五)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 事。

    十一、志工之訓練: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 左列各種訓練、講習。 (一)特殊訓練︰凡新進志工必需接受職前訓練︵講習︶,由各運用單位依所須之工作項目予以辦理。 (二)在職訓練︵講習︶︰各志工運用單位應依業務需要,每半年辦理在職訓練一次,以提昇志工服務品質。 (三)基礎訓練:由警察局協調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

    十二、志工之表揚: (一)為鼓勵服務優良志工,各志工運用單位應不定期辦理績優志工公開表揚,每年至少乙次以上。 (二)志工運用單位每年應挑選服務績優志工數名,陳報本分局轉陳警察局審核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三)依警察局所訂「志願服務人員獎勵措施」之規定,分級陳報辦理績優志工表揚。

    十三、志工之會議區分: (一)志工檢討會議:由本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主持,每半年召開乙次,召集志工中隊長以下幹部及分駐(派出)所主管參加。 (二)志工座談會:分駐(派出)所主管每三個月應召集志工分隊長以下所屬志工舉辦志工座談會乙次,每年其中二次得併志工檢討會議舉行。

    十四、志工之福利: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三)各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志工服務證及有關裝備。 (四)各運用志工單位得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 (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特殊保險等經費。 (六)為志工辦理訓練、講習會議、表揚、聯誼、慶生等各項活動。 (七)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推薦參加各層級之表揚。 (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九)其他有關法定或警察局發布、提供之各項福利措施。

    十五、志工之評鑑: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十六、志工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十七、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遵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 可利用資源。

    十八、配合辦理志工保險,志工每年整編乙次,遇有缺額得由志工運用單位依候補順序遴用,志工運用單位應繕造名冊陳報警察局彙辦。

    十九、志工中隊、分隊得參考「警徽警旗製作規定」製作志工中隊、分隊旗幟。

    伍、 考核與獎懲(警察機關辦理本案之考核與獎懲):

    推動本項工作績優(劣)警察單位、人員, 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警 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規定及機關權責,每 半年辦理一次。

    陸、 本執行細部計畫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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